1104丨流动性匹配率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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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培训
作为政策补短板计划之一,2017年12月6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将流动性监管指标从2个增加至5个,并根据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是否超过2000亿元,选择适用3个或4个。其中,流动性匹配率和流动性比例是所有商业银行都需要遵守的监管指标,本文主要探讨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方法及其意义。
前4个指标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元(含)以上商业银行;后3个指标适用于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下商业银行
指标定义
流动性匹配率是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流动性匹配率应≥100%,因为是新设指标,《办法》设置了过渡期,2019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90%。
注:对于剩余期限区间,估计正式稿会做个小的调整,即“≤3个月”或“≤90天”,“3-12个月”或“91天-1年(含)”,“>1年”。
既然是加权就是对资金来源和运用设置不同的权重(如上表),加权资金来源包括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等项目。加权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投资同业存单、其他投资等项目。
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经银监会、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等部门备案或审批,并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或交易的ABS(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企业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投资归类在债券投资范围,不属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2018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指标修订内容》,各类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标准定义如下:
1)特定目的载体:金融机构或特定机构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创立的准实体,它拥有资产和权益,没有雇员和办公场所,实际的管理工作委托他人进行,其资产负债独立于发行人(管理人)自身资产负债。
2)银行表外理财:银行为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实现资产增值保值目的而发行设立,按照同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与客户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投资收益与风险,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特定目的载体。
3)信托公司资管产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经营运作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发行并管理的私募产品等。
4)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根据有关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经营运作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5)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专户:基金管理公司或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根据有关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经营运作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
6)期货公司及子公司资管产品: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根据有关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经营运作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
7)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根据有关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经营运作客户资产,为客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
8)公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实现预定投资目的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
9)私募机构私募基金:不具有金融牌照但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机构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其他特定目的载体: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机构以外的机构,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创立的准实体,拥有资产和权益,具有独立建账、核算、管理等特征。
计算方法
2018年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业务制度中,对《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进行了全面修订,表内增设第II部分“主要流动性指标”,包括了[8.核心负债比例]和[9.流动性匹配率]两项指标,通过表内自设公式,我们可以更清楚的了解该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加权资金来源
1)各项存款
各项存款包括了[3.5.1定期存款]和[7.附注:活期存款],在G21中,活期存款视为次日到期,但其中有一部分相对稳定,过去12个月(对年对月对日)中,活期存款最少的一天其余额被视为稳定部分,期末活期存款超过稳定部分的金额除以360,然后分摊至“次日”、“2日至7日”、“8日至30日”、“31日至90日”和“91日至1年”中。“90日(含)内”各项存款权重为70%;“91日至1年(含)”各项存款权重为70%;“1年(不含)以上”各项存款权重为100%。
2)同业存款
[3.2同业存款款项]反映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填报机构的款项,填报时,将同业存放活期部分,参照[7.附注:活期存款]填报方式填报。即,同业存放活期部分中较为稳定的部分填入F列,活期部分中的其余部分平均列入一年以内的各剩余期限内(以各时间段期限占比进行分配)。同业存放活期部分中较为稳定的部分,根据过去12个月最低同业存放活期部分的金额进行填报。“90日(含)内”同业存款权重为0%;“91日至1年(含)”同业存款权重为30%;“1年(不含)以上”同业存款权重为100%。
3)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
[3.3同业拆入] 指填报机构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和借入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入调剂资金”。“90日(含)内”同业拆入权重为0%;“91日至1年(含)”同业拆入权重为40%;“1年(不含)以上”同业拆入权重为100%。
[3.4卖出回购款项(不含非金融机构)] 反映填报机构在回购协议下按照先卖出再按约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不包括从企事业单位卖出回购款项。报表分设“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和“与央行的交易”2个子项目。“90日(含)内”卖出回购权重为0%;“91日至1年(含)”卖出回购权重为40%;“1年(不含)以上” 卖出回购权重为100%。
4)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
[3.6发行债券]反映填报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普通金融债、二级资本债、可转换债。“90日(含)内”发行债券权重为0%;“91日至1年(含)”发行债券权重为50%;“1年(不含)以上” 发行债券权重为100%。
[3.7发行同业存单]: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同业存单。2017年同业存单新规出台后期限最长为1年。“90日(含)内”发行同业存单权重为0%;“91日至1年(含)”发行同业存单权重为50%;“1年(不含)以上” 发行同业存单权重为100%。
(二)加权资金运用
1)各项贷款
[1.6各项贷款]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90日(含)内” 各项贷款权重为30%;“91日至1年(含)” 各项贷款权重为50%;“1年(不含)以上” 及“逾期”各项贷款权重为80%。
2)存放同业及投资同业存单
[1.3存放同业款项]反映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90日(含)内” 存放同业权重为40%;“91日至1年(含)” 存放同业权重为60%;“1年(不含)以上” 及“逾期”存放同业权重为100%。
[1.8持有同业存单]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由其他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余额。“90日(含)内” 持有同业存单权重为40%;“91日至1年(含)” 持有同业存单权重为60%;“1年(不含)以上” 及“逾期”持有同业存单权重为100%。尽管未来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均在1年以内,但经营恶化导致同业存单逾期仍然是有可能的。
3)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
[1.4拆放同业]反映填报机构拆借及借款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出调剂资金”。“90日(含)内” 拆放同业权重为50%;“91日至1年(含)” 拆放同业权重为70%;“1年(不含)以上” 及“逾期”拆放同业权重为100%。
[1.5买入返售资产(不含非金融机构)]反映填报机构与金融机构在返售协议下先买入再按约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不包括从企事业单位买入返售资产等(在贷款中填报)。本项目按照“与金融机构的交易”和“与央行的交易”设立子项目。“90日(含)内” 买入返售权重为50%;“91日至1年(含)” 买入返售权重为70%;“1年(不含)以上” 及“逾期”买入返售权重为100%。
4)其他投资
[1.7投资]反映填报机构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实业投资。本项目按“债券”、“股票”、“其他”设立子项目。其中:[1.7.3其他]尽管没有在填报说明中定义,但通过排除法,只要不是债券(含经备案或批准ABS)和股票投资,都归属于其他投资,任何剩余期限的其他投资权重均为100%。
指标意义
(一)指标本质是去金融杠杆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3月实施以来,在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银行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同业业务大量兴起,导致了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快速增长,其中同业期限错配成为金融乱象之一,部分中小银行通过发行短期同业存单来吸收资金,同时又投向期限更长的同业资产,导致流动性风险堆积。从流动性匹配率的折算率看,监管并不鼓励过度的期限错配,尤其是抑制同业错配程度,即便从同业融入和向同业融出一笔同期限的资金,或发行和投资同期限的同业存单,因为资金运用的折算率高于资金来源,会降低指标值。因此,该指标从根本上降低银行通过同业期限错配套利的可能性,来控制金融体系杠杆程度。
(二)力推银行回归信贷本源
2015年,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被降级为监测指标,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融入同业资金进行主动负债来满足各类资产配置的需求。然而同业资产由于风险权重占用低(商业银行),现实中的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不高,商业银行更愿意通过同业资金来投放同业资产,或通过各类SPV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部分银行同业资产负债规模甚至超过了存贷款规模。指标通过将提高资金来源中存款的折算率(70%、70%、100%),降低资金运用中贷款的折算率(30%、50%、80%)来鼓励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于传统存贷款业务。
(三)限制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由于存在多层嵌套,大部分难以穿透识别底层资产,无法准确了解资金最终行业投向,难以准确计提拨备和资本,是近年来监管套利的主要形式。大资管新规预计很快就要发布,资管产品只允许一层嵌套,但对于结构性产品和公募基金仍然存在难以穿透识别最终债务人风险的问题。因此,监管一直不希望银行过度投资于此类资产,即便是流动性很好货币基金产品,也没有避免被纳入100%的折算率。此外,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也将此类无法识别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作为虚拟交易对手(匿名客户)来管理。
(四)不限制股票和债券投资
流动性匹配率暂不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纳入加权资金运用。商业银行只能投资金融企业股票或被动持有工商企业股票,资本耗用较高,一般投资很少。债券投资则因为能作为可随时变现的资产提高流动性一直受到监管鼓励,对于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ABS由于把关较严,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一直是监管希望推广的品种,所以在1104体系中一直是视同为债券。相反,不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私募ABS、银登中心挂牌流转的结构化信托仍然属于其他投资。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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